“公参民”按下暂停键,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2021-08-25 20:2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26769)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金震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规范“公参民”学校。这被认为是继“双减”政策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要举措,符合条件“公参民”学校将回归公办,或公办学校从中退出举办民办学校。

《通知》界定“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为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学校。前两类应回归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管理,但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应该坚持公有属性并完善管理模式。

针对第三类学校,《通知》提出“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可以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要清理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且公办学校逐步从中退出。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对于本次“公参民”的治理,《通知》明确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要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据了解,部分公办学校近年来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公参民”学校的问题不断显现,加重了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影响了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在一位民办教育从业人士看来,“公参民”学校有公办学校的加持,同时具有民办学校的灵活性,在一定历史阶段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教育公平、优质资源均衡必须是题中之义,推动公办学校回归公办,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