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施工,新建幼儿园全部作为公办园

2022-12-26 18:3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0723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金震

12月26日,青岛市教育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公布《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施工,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且新建的幼儿园应全部作为公办幼儿园。

《办法》所称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为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及政策文件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指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按时移交幼儿园,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的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确定居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就配套幼儿园项目方案征求所在区(市)教育部门的意见,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与居住区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区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独立建设幼儿园的居住区,幼儿园和居住区应当捆绑建设,由所在地区(市)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权属归所在地区(市)政府,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权属所在地区(市)政府教育部门。无法捆绑建设必须单独供地的,由区(市)政府投资建设。幼儿园与居住区捆绑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其纳入相关地块的出让附加条件,由所在地区(市)政府或其指定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公服配套设施建设(代建)、移交协议》,在区(市)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协议内容,并做好内容解答、监督落实等工作。

《办法》要求,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有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给权属所在地区(市)政府教育部门,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的幼儿园全部作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移交政府的幼儿园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擅自拆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