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招生入学依据!青岛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4-01-29 21:54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85006)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金震

1月29日,市教育局就《青岛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至2月5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含幼儿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竞赛活动,从严控制非学科类竞赛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 全市性竞赛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省级或者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市教育局完成审查并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全市性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征求意见稿提出,全市性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全市性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青岛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全市性竞赛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原则上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市教育局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地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业之外的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全市性竞赛,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